Friday, May 17, 2024

突發重磅!證監會等四部門發文,明確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訊安全責任,刪除這一關鍵表述!

4月2日,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就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援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資訊安全責任,維護國家資訊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資訊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來看十大要點:

1、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2、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資訊,履行好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的主體責任。

3、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4、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

5、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

6、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7、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式和提供資訊的相關記錄並向仲介機構提供書面說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

8、《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資訊安全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9、繼續支援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赴境外上市,不斷深化跨境監管合作。

10、規定修訂將進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業的合規水準,促進境外上市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四部門共同發文,便利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

原先的《規定》發佈於 2009 年,是一部規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有關保密和檔案管理事宜的規範性檔,對境內企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 構提供涉密或敏感資訊應當履行的程式作出了規定。《規定》的適用範圍為“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公司”,並規定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十多 年來,《規定》在規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的資訊安全管理、特別是對外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程式管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隨著形勢變化,《規定》日益面臨一些不適應的情況。”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覆蓋面不全。近年來不少境內企業以間接方式赴香港、 美國等境外市場上市,而《規定》並不適用於此類公司,存在一定的規範盲區。二是不適應上位法的變化。《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國務院管理規定》)擬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規定》須相應作出調整。三是不適應跨境監管合作的要求。近年來國際資本市場跨境監管合作的實踐不斷深化,有必要對相關制度安排予以完善,為下一步安全高效開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將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將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資訊,履行好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的主體責任;也將有助於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五方面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有變動

原《規定》共十二條,修訂後共十三條,刪減兩條,新增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了五方面:

一是保持與上位法的銜接。將《國務院管理規定》加入《規定》第一條,作為其上位法規之一,並將原《規定》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國務院管理規定》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增加《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管理規定》為上位依據。

二是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刪除此前《規定》中關於境外上市公司的定義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的規定,與《國務院管理規定》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在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

三是增加程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為使企業切實擔負資訊安全的主體責任,修訂後的《規定》將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檔資料時,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檔、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資訊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

具體來看,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檔、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於機關單位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其他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檔、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式。

四是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複製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式。 

五是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規定》中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 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明確,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調查、檢查或提供檔資料前,應當事先向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繼續支援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赴境外上市

證監會表示,國家繼續支援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赴境外上市,不斷深化跨境監管合作,相信規定修訂將進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業的合規水準,促進境外上市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和有關部門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定,履行法定程式後儘快發佈實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談及《規定》是否會提高企業的合規成本時,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資訊的管理,落實資訊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資訊的檔、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式和提供資訊的相關記錄並向仲介機構提供書面說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資訊安全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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