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央行官網發佈消息稱,其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包括,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內容。
央行表示,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下一步,央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回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式配合立法機關高品質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為何要推出《金融穩定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金融穩定法》草案出爐之前,已有多位專業人士提出了相關建議。
例如,央行副行長劉桂平曾在《中國金融》雜誌撰文指出:“金融穩定是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為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健全金融穩定頂層制度設計,解決風險處置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保障國家金融安全。”
今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加快推進制定《金融穩定法》。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表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控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部署,亟須加快制定《金融穩定法》,確保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處置等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白鶴祥認為,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應有幾個著力點,一是完善金融穩定頂層設計;二是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早期干預機制;三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四是完善多方參與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央行在起草說明書中指出,面對錯綜複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對於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央行稱:一是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二是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壓實監管、地方政府等各方責任
起草說明書指出,前期處置實踐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違法違規佔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方面,《金融穩定法》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准入和監管要求。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範、早期糾正並及時處置風險。人民銀行發揮最後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例如,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涉及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指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對重大金融風險形成、擴大、蔓延或者處置不當負有直接責任的地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約談、內部通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措施予以問責。問責辦法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制定。
地方政府職責方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職責,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打擊轄區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財務資源。2008年以來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均強調,處置風險要先由金融機構自救紓困後採取外部救助,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
對此,《金融穩定法》草案中明確指出,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具體看來: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畫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並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每經記者注意到,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而《金融穩定法》草案中也明確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
央行在起草說明書中指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文章來源:每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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