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與現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同時,針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並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辦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對商業銀行自《辦法》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應按《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畫,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辦法》還規定,表外專案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辦法》將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另一變化在於進一步厘清了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
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品質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償債能力。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帳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帳面餘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從逾期天數規定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此次修訂中,《辦法》更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辦法》規定,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超過20%的,各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上述負責人強調,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辦法》另一顯著變化在於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堵塞監管套利空間。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三是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並重新計算觀察期。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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